不要以為事不關己!無論如何請您抽個空靜心下來,看看阿扁怎麼答辯!--◎陳前總統2010年4月9日於台灣高等法院最後的答辯--第三段 ◎陳前總統2010年4月9日於台灣高等法院最後的答辯--第三段 http://abian.tw/?c=3&id=376&ref=ch ◎阿扁這個案子嚴重影響台灣社會司法 人權的未來,如果連一個卸任總統的司法審判都可以這樣幹……,真不敢想像日後我們的子孫,未來如果 遭受國家體制『司法暴力』迫害的人身安全時會怎樣?!現在的阿扁已是深陷黑牢、最弱勢的、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連挺他、疼惜他的民眾,都會被媒體莫名奇妙 形容為「扁奴」的時候!不要以為事不關己!無論如何請您抽個空靜心下來,看看阿扁怎麼答辯!(註:我也可以稱呼只根據媒體報導就莫名奇妙恨 阿扁的人為「打扁奴」)--justinrio20100706st1\00003a*{}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接續第二段.......st1\00003a*{}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休庭15分鐘。 審判長:請被告陳水扁繼續答辯。 被告陳水扁答: 接下來針對龍潭購地案答辯: 首先,我既不知道辜成允2 億元之事,也不知道吳淑珍拿到2 億元之事,也不知道李界木有拿到3000萬元,我更沒有其他被告或證人說我知道該筆企業給錢的事情,當然也不知道誰有拿到錢或是分到錢,而辜成允也說他不 是基於行賄之意思而給錢,也沒有任何證據我與其他被告有收受行賄之意思以及分擔,依據最高法院判例,所謂共同正犯要就他人行為有意思聯絡為要件,但是原審 漏未審酌下列部分:辜成允於原審之證述,他說為龍潭土地出售沒有與吳淑珍、陳水扁報告或是尋求協助,他說特偵組詢問之後才知道辜仲諒有去談土地的問題,之 前辜仲諒沒有跟他提過。 林百里於原審證述:他沒有為了土地的事情,去見過或是打電話給吳淑珍,吳淑珍也沒有明示或是暗示要給錢,他還說為此案見過游錫?院長,他說沒有為了設廠的事情找過吳淑珍或是陳水扁,也沒有找人帶話給吳淑珍或是陳水扁。辜仲諒98年4 月1 日於原審證述, 買房子辜成允沒有叫他去行賄公務員,沒有為了龍潭購地案仲介買賣而向陳前總統報告、說明或是尋求協助。蔡銘杰於原審證述:龍潭土地要出售找夫人的 事情,沒有找過陳水扁見面或是報告,沒有透過辜仲諒兄弟報告龍潭土地之事,或是傭金由2 億元變成4 億元之事。有關龍潭土地仲介出售或是納編竹科事宜沒有跟陳前總統報告,還說給付金額給李界木之前以及酬謝3000萬元給李界木之後,都沒有向陳前總統報告 過。李界木於98年4 月16日證述他收到3000萬元的事情都沒有向陳前總統報告,因為這是依照他的職權去做,他沒有與總統有犯意聯絡。此外,吳淑珍98年3 月17日原審證述:陳水扁不知道他在海外有帳戶,調查局向總統報告他在海外有存款的時候,他說沒有。偵訊時他也供稱,辜成允透過蔡銘哲政治獻金2 億元的事情,陳水扁不知情,是在案發之後才向陳水扁說的。 從以上證人,不管賣地之辜成允,需地之林百里,還有辜仲諒、蔡銘杰、蔡銘哲、科管局局長李界木、吳淑珍,這些證人在原審證述並經過詰問所為之證言,這樣具體明確,一致公正,沒有一個人說有關這些所謂傭金要去行賄官員,也沒有任何一個人知道其中2 億、4 億元或是李界木3000萬元,也沒有人說曾經為了龍潭土地開發、納入竹科園區跟我報告或是尋求協助,包括林百里,這樣對被告有利之證據,足以彈劾蔡銘哲前 後20多處矛盾供詞,他在之前的多次供證裡面,從偵查到原審,跟李界木,辜成允的部分,也有5 、6 次之多都是矛盾不符,一個前後說話顛三倒四,今天只要他改口,只要他修正,只要他說記憶錯誤,別人所說的話都是別人不對,都是以他為主,最後都是以他為主,有這樣得證言嗎?別人說的都不對,他說的才是真理,無法令人心服口服。 檢察官論告特別提到我涉及龍潭案部分,有關錢的部分,完全是沒有任何直接證據,以上這些證人供證,更足以證明,檢察官所謂之間接證據是有問題的,這 樣推理與被告有利之證言是相牴觸的,間接證據如果有這麼多問題,怎麼可以作為證據,這些?面膜狺H明確證述,我確實是冤枉的,我不知道龍潭購地案有涉及錢的問 題,我不知道的事情,我太太從來不告訴我的事情,怎麼扯到最後我對於太太拿到其中2 億我是知情的,被推理成必然、一定會知情的,變 成與我 太太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這對我是非常羞辱的指控,我絕對不會作這樣的事情,我非常盡心盡力,是否 有人從中利用我不知情隱瞞我,利用我從中得到什麼樣的好處,但是很清楚沒有任何證據說我主觀上有犯罪之故意,絕對不知錢的問題,就是不知情,不要羅織,不 要憑空想像。 有關跟李界木於官邸見面的事情:絕對不是我主動約見李界木到官邸,當天我很晚才回家,李界木之證述、吳淑珍3 月19日之證述都說晚上8 點之後我才回家,而且他們都說是吳淑珍約李界木到官邸,我只是順便聽李界木有關中科的事情。當時是選舉期間,大家都特別忙碌,而且我是候選人。另外在總統府,當時五位與會的人沒有說確定的時間見面或是聽剪報。跟總統見面,如果不是臨時起意,為何包括院長、副院長沒有行程登載,除了我之外,其餘四位沒有證 述,游院長證述,這是國家重大政策,行政院本來就要推動,他也沒有交待李界木,行政院長包括科學園區開發,一個有權決定的行政首長,完全是他個人的決策,國家重大政策行政院本來就要推動,跟我有何關係。根據經驗、論理法則,涉及錢的問題,我怎麼敢公開叫5 個人一起開會,林信義97年10月29日供證,他不知道總統當場裁示採第一方案,如果我有指示,他是副院長兼經建會主委,不會不知,還有魏哲和之證述。很 多重大政策大家都會考慮選舉之因素,像是健保費之調漲、豪宅稅。林百里投資3000億元面板產業,我是總統候選人都不怕失去選票,事後證明我也沒有失去選 票,也沒有因為土地價格高低問題有所影響,在選前我們去動工大家也認為很好,我沒有因為選舉的事情重大政策就停擺,當時沒有達裕公司的概念。李界木於原審 供證,在總統府不是總統裁示,是大家討論之後之共識,怎麼變成是我裁示,很快就有共識結論,會議很快就結?西裝外套禲A如果我有任何不法意圖,怎麼會先試看看如果不 行就取消,如果我知道有拿人家的錢,會做這樣的指示嗎? 何況李界木應吳淑珍之請到官邸,林信義用他經建會主委名義行文行政院要將龍潭正式納入新竹科學園區,林信義於92年12月25日之前就不反對將龍潭 土地納入科學園區,這是一個事實,也許92年12月25日以前行政院內部有不同意見,但是經過內部溝通,最後改採支持態度。最近吳敦義院長對於健保費調漲 案,本來對於楊署長有不同意見,但是後來院長支持署長的方案了,我相信這也是經過內部的協調,從反對轉而支持,這在行政部門是非常常見的事情,怎麼說有不同意見,中間一定有什麼樣的問題。 另一個重點,請庭上特別斟酌,受命法官之前問到蔡銘哲,吳淑珍說2 億元政治獻金,蔡銘哲在我太太面前說辜成允要捐獻2 億元政治獻金,是蔡銘哲個人玩二面手法的事情,但是吳淑珍堅持2 億元是政治獻金,有爭執的1 億元,吳淑珍說沒有拿到,蔡銘哲說有送給吳淑珍,問題是99年3 月19日吳淑珍於鈞院說龍潭案2 億元,也就是美金600 萬元是2004年3 月辜成允說要作為政治獻金,蔡銘哲沒有說要另2億元作業費的事情,蔡銘哲也沒有提到作業費裡面剩餘1 億元要給吳淑珍,蔡銘哲3 月12日、19日於鈞院供證,作業費裡面1 億元,李界木沒有拿,李界木要將那筆錢給吳淑珍作為選舉之用,李界木於3 月19日立即反駁他從頭到尾不知道有1 億元之數目,從93年3 月到5 月間,蔡銘哲送3000萬元 之前,不知道有傭金可以拿,不知道有1 億元的錢,李界木當時是這樣供證,何來要將1 億 元給 夫人作為選舉之用。 受命法官問蔡銘哲錢何時交給吳淑珍,蔡銘哲說大概是在選舉前,而且用郭銓慶帳戶提領,2004總統大選投票日期是3 月20日,提領到4 月19日,又沒有先行墊款,可見4 月19日如果是最後一次,已經是選舉後的事情了,不是選舉前交給吳淑珍,其證述前後不符。原判決第358 頁、起訴書第21頁說吳淑珍需款孔急等語,但是吳淑珍、陳鎮慧都說2004年總統選舉不缺錢,事後證明國泰世華保險還有幾億元現金,怎麼?個人信貸i能如蔡銘哲說選 舉需要大量現金,請趕快匯錢回來,他的說詞完全不通,起訴書、原判決之認定有問題,所謂1 億元若是行賄款項,還要這樣匯來匯去,這不合理,可見這1 億元是吳淑珍因為選舉需要而匯回,或是李界木不拿而回饋給吳淑珍作為選舉之用,完全是不實之證述。 原判決不敢交代,但是筆錄裡面有,請合議庭幫忙注意這筆錢,我發現雖然我不知道,南港案真正付款日期,郭銓慶付款日期,郭銓慶97年10月7 日日供證,他說2735500 美元金是93年12月23日到94年1 月5 日用林妙如等人名義所匯,具體說到2735500元美金,不可能那麼巧合剛好有一筆2735500 美元,但是之前,就發生一個問題說361 萬匯款其中2735500 美元是要付給吳淑珍,表面看來是3612630 美元,也沒有寫2735500 美元,正式有這筆數額是在年底並非年中,97年10月1 日鍾莉燕之筆錄,她說這是郭銓慶向蔡銘哲借美金300 萬元,3612630 美元其中2735500 美元是還給蔡銘哲,而且還有收支明細表,在南港展覽館案第2 卷第94至95頁,郭淑珍供述,匯出3612630 美元中2735500 美元,是要還給蔡銘哲他哥哥的錢,郭銓慶說沒有跟蔡銘哲借錢,難道他這樣說就一筆勾消,所以證明郭銓慶、蔡銘哲之間有金錢借貸之往來,蔡銘哲利用郭淑珍瑞 龍銀行海外帳戶,先給郭銓慶週轉,郭銓慶再還給他,利用郭淑珍帳戶裡面美金然後匯給吳淑珍,哪有所謂1 億元,這是郭銓慶、蔡銘哲之間之借貸,是先借給郭銓慶付南港案的錢,轉來轉去都是他們在說,他們二個人後來轉為污點證人,這又是另一個羅生門,另一個栽贓,轉為污點證人之後,有百分百之憑信性嗎?還可以讓他們去私下討論,是這樣辦案嗎?可以不憑證據嗎? 只是因為郭銓慶說沒有借款,只是先借貸,然後再還,中間1 億元沒有跑到吳淑珍那邊去,請合議庭明察。原判決引用馬永成供證,作為我與吳淑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證據,這是馬永成臆測之詞,沒有證據能力,證言沒有 提到龍潭案,他說企業給款是政治獻金,不是賄款,很多事情我不會跟太太講。我收到的政治獻金我來幫忙,我太太也不知道,我付給誰我太 景觀設計太也不知道,我怎麼會 跟她分享,證據何在,不能憑空推理。 另有關陳敏薰案:中華開發、大華證券、台北101 都是有民營企業,這些人事決定取決於公司自理。陳敏薰給款之事,我完全不知情,今天檢察官論告也沒有直接證據,都是用推理,陳敏薰沒有交給我,也沒有說她 給錢之事,吳淑珍拿到錢也沒有讓我知道,陳敏薰於原審筆錄供述是政治獻金,我與吳淑珍都沒有對她募款,是她捐款給民進黨,吳淑珍證述1000萬元是政治獻 金,大選之後,吳淑珍也轉交部分政治獻金給我,我當時是民進黨主席要分擔很多經費,我為黨募款3 億2000萬元,林文淵證明投票隔日還是收到很多捐款,不是選前才有政治獻金,選後還是會有政治獻金,不是如檢方所說選前才有,有的是當選以後才有。即使 陳敏薰翻異前供,她還是說未曾找過我行賄幫忙、或是求官,她只是藉由夫人之力請總統幫忙,何況陳敏薰還證述,吳淑珍沒有承諾,吳淑珍沒有跟我說過陳敏薰人 事案,人家是找她,不是找我,陳敏薰說大華證券是民間公司,有權決定的是股東,吳淑珍、陳水扁沒有權決定,臺北101 董事長人事安排我沒有介入,馬永成跟人家去談我都不知道,臺北101 董事長是辜仲瑩建議,沒有與總統協商,我也不知道他們去協商臺北101的事情,因為陳敏薰是開發金董事長,但是她還有四席董事,後來被換下,他們要幫她安 排新的職務這是必然的事情,跟我有何關係?原判決第380 頁認為我向陳敏薰收受賄款,是與事實不符,我做為總統頂多問我有無這樣的可能性、或是人事上消息,有時我會幫這個忙,但是人事上關切、打聽,並非總統職權,辜仲瑩可以決定,他說有困難也沒有明講。臺灣民主基金會執行長,我曾經推薦過執行長人事,包括蔡英文也推薦過,但是王金平院長都不採,推薦人事是否推定就是法定職務? 洗錢案部分,我再補充一點。起訴至原判決,有哪個人頭帳戶是我借的,哪個海外帳戶是我開的,信託公司哪個與我有關,我完全不知情。檢察官論告,關於 我曾經說過理財專員等等,那是案發後我問我太太怎麼這麼麻煩轉匯那麼多,我怎麼會知道,我是看到起訴書、判決書我才知道,是案?好房網o 後我 太太說的,我問她怎麼 會變成這樣,怎麼可以這樣一句,就說我知情,可以這樣推理嗎?至於威格林的事情,我更不清楚,我還以為國泰世華保險室選舉剩餘款,我也不知道多少,是選舉 要用,放在那邊,後來搬去元大那邊,我也不知道,後來經過馬家海外洗錢,後來變成陳致中夫婦的帳戶,我都不知道,怎麼會變成我是洗錢犯罪,其他部分,我之前都講過,不再贅述,不足部分請辯護人補充。感謝合議庭耐心聽我講這麼多。 審判長問:有何最後陳述? 被告陳水扁答: 向審判長合議庭兩位法官來致敬及感謝,大家辛苦了,這麼晚了,非常感動及感恩,我的最後陳述只有兩點。 一、在台北看守所這麼久的時間,讓我有機會看很多的書,這是在從政30年所沒有的享受,有一些書對我有很大的啟發,有些書也讓我感受甚深,我必須提 到有一本書,是美國紐約時報暢銷作家瓊斯所寫的誰殺了麥克傑克森,他是一位世界流行音樂的天王,他生前面對社會輿論給他的攻擊,也面臨檢察官給他的起訴, 說他戀童,這是不名譽的指控,這位作者瓊斯其實之所以寫這本書探討誰殺了麥克傑克森,他是記者出身,在麥克傑克森遭到指控的時候,他頻頻上電視,也上廣播 電台,很多新聞攻擊麥克傑克森,瓊斯相信他是有罪的,未審就先判麥克傑克森就有罪的,而且他與很多的媒體朋友一樣,大家一起要扳倒麥克傑克森,要看到他入獄,也看到所有的媒體都以麥克傑克森為敵,他特別提到這是一場所謂的獵狐行動,如古羅馬競技場,大家都希望看到人與獸爭鬥,看到血流的情形,發生在麥克傑克森身上,輿論審判結果包括檢察官也完全受到感染,受到影響,檢察官就是要指控麥克傑克森有罪,而且非把他起訴不可,檢察官為了起訴麥克傑克森,曾經先後 兩次組織陪審團,結果陪審團不願意配合,不願意給他任何罪名,但是檢察官還是不死心,檢察官求各種可能及努力,以有史以來的時間、金錢,很多的司法支援都用在這個案子裡面,甚至檢察官還親自到國外查案,只要聽到說有哪個小孩是麥克傑克森的小孩就要追,而且檢察官還架設網站,請大家提供不利於麥克傑克森的消息、資訊,甚至還組織公關公司 房屋貸款,就是我們這邊的徵信社,就是要找到不利他的證據,非起訴他不可,後來又組織第3 個陪審團,經過法院的審判,陪審團8 個女性陪審員4 個男性陪審員,一共12位,陪審結果全部判決無罪,作者瓊斯他講他也是未審先判的媒體人之一,但是後來證明他錯了,這樣的一本書,我看了,我感受非常的深,審判長、兩位法官應該可以感受到我看這本書我的心情,我無異批評哪方面,誰殺了麥克傑克森,輿論、媒體還是檢方,但是最後還是能夠還給麥克傑克森的清白,我願意等待,我也對審判長、兩位人權法官有堅定的信心,我相信審判長說話算話,也相信兩位法官不會騙我。 二、最近我從獄中看到媒體的報導,最流行的幾個字精彩100 ,中華民國建國百年有精彩100 的相關活動,我想精彩100 ,100 有什麼精彩,現在的時間將近11點半,再過半個小時就是12點,就是4 月10日,我入獄我被關算到今日我已經被關了499 天,在半個小時我就被關了500 天,所以大家講說精彩100,對我而言,如果100就精彩,那我500 呢?5 個100 不是更精彩嗎?已經過去了,我也忍耐過去了,我該付出的代價我也付出了,我全部忍耐下來,我也不責怪任何人,這段時間讓我成長、靜思讓我檢討,我從政8 年哪裡不對,哪裡沒有監督好,哪裡沒有管控好,這樣的慘痛代價,這500 天剛好讓我有省思檢討,如果還有機會,不會在重蹈覆轍,歷史重演,我有很多做了不夠的地方也必須反省的地方,也有很多我必須更加進步的地方,這500天不會白過,但是在我手頭我拿到這份今年2 月8 日我們合議庭所作的延長羈押刑事裁定,剛才我講我相信合議庭,我也相信合議庭在刑事裁定所寫的理由,我反覆拜讀這份延長羈押刑事裁定理由,審判長應該非常清楚,兩位法官也非常明白,在這份裁定書最後一段為什麼2 月8日 繼續裁定延長羈押兩月,我們沒有抗告,我們就是要等今天,延長羈押的理由寫的非常清楚,特別在最後結論寫道現階段的訴訟程序中,非以羈押顯然進行後續審判,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審判長、兩位法官之所以延長羈押,就是很清楚指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羈押的必要是在進行 審判,審判什麼,前面那 租辦公室段已經講了非常清楚,國務機要費還有相關單位函覆資料還沒有收到,必須要等到這些函覆資料送到合議庭以供確認,今日我們已經很清楚,這些函覆資料已經回來,也都確認。至於龍潭、陳敏薰洗錢等案,均待調查,以利辯論,但是今日已經調查,也經過當事人進行辯論,整個二審審判都已經要劃 下一個休止符,是否還有羈押之必要性,懇請合議庭能夠明鑒。 在延長羈押的裁定理由還有一段比較重要,說我有逃亡之虞,因為在國外的資產足認如在國外可以享受優渥生活,理由是尚有未查扣的鉅額資產。但是到今天,特別在最後階段,庭上都已經聽到特偵組檢察官已經在這個地方非常明確確認有關吳澧培部分美金已經匯到吳澧培兆豐銀行的帳戶,而且已經查扣,在國外 2100萬元美元也已經由瑞士聯邦檢察署查扣,另外案子也由特偵組請求瑞士檢方予以查扣,不是匯回,就是都已經被查扣,不但查悉而且已經扣得的海外資產, 任誰都不可能去領取這些資金來享受所謂的優渥生活,所以之前有些沒有辦法確認,但是幾天前,特偵組檢察官在合議庭面前確認而且紀錄在筆錄當中,原先2 月8 日延長羈押理由都已經有了新的進度跟變化,絕對沒有所謂的尚有未查獲的鉅額資產,讓誰跑到國外享受優渥生活,而且在3月25日陳致中、黃睿靚已經在特偵組 完成筆錄製作,而且也應檢察官要求簽署匯回臺灣特偵組指定帳戶的相關文件,這點是絕對沒有爭議,而且也依照特偵組檢察官要求,陳致中在4 月2 日也陳報4 月1 日他跟黃睿靚兩位用電子郵件,指示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的理專立即把所有的資產全部處分變現而不必考慮,立即匯到特偵組所指定的銀行帳戶,而且在 剛才晚上9 點陳致中也召開記者會,再度確認完全配合檢方任何的要求,絕對要把這筆錢立即的匯到特偵組指定的帳戶,再度確認、再度宣示,誠如審判長、兩位法官所知,瑞 士法律我們不是很瞭解,以及基於司法互助或者其他考量,也是我們檢察官與瑞士檢方應該溝通與合作的事情,絕對不是當事人所能夠掌控,但是絕對有誠意也願意 立即把這些錢匯回,審判長擔心是否會被瑞士檢方沒收?依照我的瞭解,拉法葉鑑郭力恆及其他兩位兄弟,有一筆錢2000萬美金匯回,沒有被沒收,也匯回 設計裝潢,汪傳浦美金的回扣,也沒有被瑞士檢方查扣,所以絕對不會被沒收,這點必須要向審判長及合議庭報告,我也在審判長問話裡面,我也非常清楚宣示,這2100萬元 美金,不但要立即匯回,而且不管未來審判結果如何,不管未來三審判決結果如何,即使沒有不法所得,陳致中、黃睿靚、吳淑珍,既然我知道有這麼一筆錢,絕對 不會放在我家人任何一人的口袋裡面,全部都要捐出作為公益慈善之用,沒有沒收、沒有充公、也要歸公,作為公共使用,作為公益慈善使用,這是我跟家人的再度 保證,所以我的結論,我仍然相信裁定書所說的,也希望合議庭能夠作一個非常速度的處置,500 天了,5 個100 天了,還有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感謝審判長、兩位法官,謝謝。 審判長請被告陳水扁表示意見。 被告陳水扁答: 我是學法律的,我心裡明白,今天合議庭不立即做裁定,是否延長羈押?是否釋放?還要另外書面裁定,其結果不問可知。我心理明白,我剛才已經特別提到 我仍然相信審判長相信合議庭的2 月8 日裁定說話算話,2 月8 日裁定認為有羈押必要,是講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沒有所謂的未來刑罰之執行,已經切割,這是為什麼我們在過年前沒有抗告,這是我們為什麼要忍耐,審判 長講了好幾次要被告忍耐,一直等到今天辯論終結,審判程序只剩下宣判,是否還有羈押的必要,當初羈押必要性是指要進行審判,要保全審判的進行,已經結束 了,已經辯論終結了,還要把我送回台北看守所,去等待6 月11日的宣判,我這兩個月我就在台北看守所等待6 月11日的宣判,懇請審判長以及兩位人權法官,將心比心,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有人性?是不是跟2 月8 日裁定理由有所出入,沒有錯,那天審判長的曉諭把我交保與否與海外資金予以掛勾,我就已經想到有今天。我看到家人的來信,他們告訴我不要相信司法,甚至非 常清楚的寫著真的是這樣嗎?說我就是肉票,必須要繳付贖金,贖金沒有付出,就是作為肉票,我心理在想,作為肉票不要有1 天被撕票,不管是我過去從事律師業務,或者我有限的刑事訴訟的經驗,還沒有看過,也沒有聽過說一個被告要不要釋放、要不要交保,跟他所涉及的犯罪如果有不法、有贓款,沒有追回之前被告繼續羈押,羈押被告就是要追 酒店經紀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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